失信被执行人 |
张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03********2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4民初2094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2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洋、危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尧借款本金1240000元,并支付以12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张洋、危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尧律师代理费20000元。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8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由张洋、危慧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