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祝萌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3********04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603民初257号 |
案号 |
(2018)皖0603执26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北市鑫源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祝萌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一存借款本金1075684元及利息423637元(后续利息及违约金分别以174784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0日、2017年2月28日、2017年2月24日、2017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淮北市鑫源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祝萌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一存律师代理费1万元、诉讼保全费0.50万元、公告费0.08万元;三、驳回原告孙一存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10-22 |
发布时间 |
2019-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