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中金华泰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98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01民初6544号 |
案号 |
(2018)津0101执6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二被告将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05号天津滨江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第20层04、06室连带附属设施腾空交原告收回;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中金华泰公司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26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租金326384.28元及滞纳金126516.85元、2016年5月30日的电费4183.18元;三、本判决第一项执行完毕当日,被告中金华泰公司按每月17178.12元标准,支付原告自2016年8月26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56元,减半收取4078元,全部由被告中金华泰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8-02-22 |
发布时间 |
2018-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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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卫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3069868668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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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2号(青年创业广场429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