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谭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03********26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11民初1682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谭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借款49600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按年利率5.22%计算,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被告谭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