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金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2********3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603民初3332号 |
案号 |
(2017)皖0603执8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朋昌、李洪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贷款本金149.2万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自2015年3月20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6.806983‰计算至本金清偿时止;罚息和复利按月利率10.210475‰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二、被告美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金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18元,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负担1000元,被告周朋昌、李洪、美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金标负担187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3-15 |
发布时间 |
2017-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