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闵民二(商)初字第962号 |
案号 |
(2013)闵执字第016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解除原告朱利明与被告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三、被告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利明借款3,000万元;^~^四、被告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利明以借款3,000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9月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上述主张的利息金额中应扣除被告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110万元利息;^~^五、被告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朱利明违约金100万元;^~^六、被告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朱利明律师费损失10万元;^~^七、被告上海千人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至第(六)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7,800元。由被告金都公司、被告千人禾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3-02-22 |
发布时间 |
2015-05-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伟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0796430435G |
登记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东城路六安津茂公司四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