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良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12********1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302民初3064号 |
案号 |
(2018)湘0302执15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贺良平、港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爱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左厚期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并自2015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支付利息1.1万元抵扣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800元,由被告贺良平、港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爱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7-18 |
发布时间 |
2018-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