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保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7********0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26刑初418号 |
案号 |
(2020)皖0826执6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吴保华犯贩卖毒品罪(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吴保华犯贩卖毒品罪(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漏罪和新罪与被告人吴保华原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7日折抵刑期7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33年5月22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和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宿松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吴保华无色晶体状物质96.17克、红色丸状物质9.2723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