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赵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6********52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26刑初103号 |
案号 |
(2020)皖0826执9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石耀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8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28日折抵刑期28日,即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思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30日折抵刑期30日,即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撤销本院(2017)皖0826刑初11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余四林宣告的缓刑。四、被告人余四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与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已缴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罪先行羁押37日折抵刑期37日,即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下余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周赵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36日折抵刑期36日,即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胡盛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9(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29日折抵刑期29日,即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石耀星、张思华、余四林、周赵胜、胡盛志分别在宿松县公安局退缴的非法所得30000元、4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