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木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6********0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26民初2604号 |
案号 |
(2020)皖0826执10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木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余婷婷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日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190元,由被告何木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