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贵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623********02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623民初516号 |
案号 |
(2020)皖1623执15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贵香于2018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刘如超4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刘如超2万元,于2019年3月1日前给付原告刘如超25000元;二、2018年5月1日前如因被告武贵香的原因致使围栏不能安装,原告刘如超不再履行安装义务;三、原告刘如超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武贵香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