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702********7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26刑初165号 |
案号 |
(2020)皖0826执9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吴超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吴超的刑期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24年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超退赔被害人吴曙损失人民币20530.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