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桂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76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23民初4542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恢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桂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涉案皖a4q585大众朗逸车交付原告余成水,并办理该车辆的过户;二、被告曹桂铭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余成水多余购车款14000元;三、驳回原告余成水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被告曹桂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