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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桂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76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23民初4542号
案号
(2020)皖0123执恢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桂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涉案皖a4q585大众朗逸车交付原告余成水,并办理该车辆的过户;二、被告曹桂铭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余成水多余购车款14000元;三、驳回原告余成水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被告曹桂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2-21
发布时间
2020-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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