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国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6********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26民初2313号 |
案号 |
(2020)皖0826执1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国胜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16600.38元(其中货款本金113941.4元,货款利息2651.31元,逾期罚息13.27元);二、被告张国胜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7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以保险理赔款116600.3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标准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还清保险理赔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张国胜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按照每月1990.48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的保费;上述款项,被告张国胜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收取计1336元,由被告张国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