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晨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11********7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421刑初13号 |
案号 |
(2020)皖0421执5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吴晨光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二、被告人吴晨光退回的赃款22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