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乡宁县欣众和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5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1029民初796号 |
案号 |
(2017)晋1029执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乡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乡宁县欣众和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潘鸿奎本金80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潘鸿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被告乡宁县欣众和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乡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7-05-26 |
发布时间 |
2017-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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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岳育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1029563555739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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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乡宁县昌宁镇迎旭东大街鑫源大厦一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