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乡宁县欣众和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5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29民初253号 |
案号 |
(2019)晋1029执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乡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乡宁县欣众和投资有限公司、岳育红共同归还原告冯春禄借款本金1000000元。分别与2019年6月30日归还50000元,于2019年8月30日归还500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归还5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归还50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归还100000元,于2020年5月30日前归还剩余借款700000元。二。如被告乡宁县欣众和投资有限公司、岳育红不能按上述约定足额归还借款,则原告冯春禄有权就剩余全部借款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二被告承担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1.25%计算)。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乡宁县欣众和投资有限公司、岳育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乡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18 |
发布时间 |
2019-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晋1029执38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8 |
执行法院 |
乡宁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569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岳育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1029563555739E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乡宁县昌宁镇迎旭东大街鑫源大厦一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