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6********5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524民初1367号 |
案号 |
(2020)皖1524执8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志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运超车辆损失2000元;二、被告黄志强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运超车辆损失17050元;三、驳回原告刘运超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评估费1200元,合计1350元,原告刘运超承担150元,被告黄志强承担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