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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5********27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225民初3513号
案号
(2020)皖1225执16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乔如豹借款300000元,支付利息33200元,合计333200元。(利息从2017年12月18日计算至2018年6月4日,月利率按2%,以后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锦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8元,本院减收3149元,由被告韩锋负担31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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