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汪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1********4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802民初1608号 |
案号 |
(2020)皖1802执16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汪清、阮飞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57831.19元,并支付利息7592.96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15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7831.19元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6元,由被告汪清、阮飞羊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阮飞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