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久舰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28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民初547号 |
案号 |
(2018)津01执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聚龙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借款本金5770万元、2015年8月19日至2016年11月15日的利息4439424.13元,并偿还自2016年11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二、被告天津市聚龙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律师费18641.83元;三、被告天津市久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学犟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津市聚龙粮油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8-01-25 |
发布时间 |
2018-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建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3732804346X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北辰区炭黑路北(天津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