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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衡水融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737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604号
案号
(2016)冀1102执3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衡水融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福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广印、王秀合借款本金59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5年5月5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自2015年5月5日起,以4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133元,由被告衡水融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福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6-02-16
发布时间
2017-06-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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