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融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37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604号 |
案号 |
(2016)冀1102执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衡水融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福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广印、王秀合借款本金59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5年5月5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自2015年5月5日起,以4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133元,由被告衡水融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福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02-16 |
发布时间 |
2017-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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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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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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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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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