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利辛县华航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6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623民初6129号 |
案号 |
(2020)皖1623执7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志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利辛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借款本金759929.8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按借款本金800000元,月利率8.3375‰计算;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按借款本金799929.84元,月利率8.3375‰上浮50%计算;自2019年10月25日起按借款本金759929.84元,月利率8.3375‰上浮50%计算至清结时止);二、被告李雯雯、杨志国、金萍、杨涛、杨龙飞、杨志飞、杨玉标、利辛县融卓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利辛县华航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杨志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68元、保全费2182元,合计14050元,由被告杨志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6235606636032 |
登记机关 |
利辛县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双桥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