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融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37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02民初5026号 |
案号 |
(2017)冀1102执30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衡水融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志国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5年4月1日起,以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福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志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5元,保全费1560元,两项共计3765元,由原告承担509元,被告衡水融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福河共同承担325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12-20 |
发布时间 |
2018-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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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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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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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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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