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融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37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02民初798号 |
案号 |
(2018)冀1102执恢9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福河、衡水融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志国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李福河、河北百恒金属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0-22 |
发布时间 |
2019-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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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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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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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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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