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文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11********0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顺民初字第938号 |
案号 |
(2018)辽0411执恢5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405066.24元、滞纳金3860.85元,并以405066.24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的罚息率的滞纳金。二、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56700元。三、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四、被告张文博对被告张伟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承担责任后,向被告张伟追偿。如未按照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3元,公告费800元,共计9343元,由被告张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7-29 |
发布时间 |
2020-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