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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文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11********0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顺民初字第938号
案号
(2018)辽0411执恢5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405066.24元、滞纳金3860.85元,并以405066.24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的罚息率的滞纳金。二、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56700元。三、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四、被告张文博对被告张伟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承担责任后,向被告张伟追偿。如未按照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3元,公告费800元,共计9343元,由被告张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7-29
发布时间
2020-04-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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