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81********6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1719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21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邸中北、王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370358.65元;二、被告邸中北、王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的利息(含罚息、复利)49080.12元(截止2018年11月15日,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