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广亿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06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8民初18639号 |
案号 |
(2019)沪0118执47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广亿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勤德借款本金1,531,314元; 二、被告贵州广亿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勤德利息(以251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3日至2017年8月15日,按月息1.4%计算;以183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9月22日,按月息1.4%计算;以1,677,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3日至2018年1月15日,按月息1.4%计算;以1,677,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5月10日,按月息1.2%计算;以1,531,314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月息1.2%计算); 三、被告郭忠明对被告贵州广亿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贵州广亿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勤德律师代理费54,600元; 五、驳回原告张勤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200.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6,760.70元,由被告贵州广亿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郭忠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时间 |
2019-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沪0118执472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49696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尔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0005806928901 |
登记机关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金龙路204号一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