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8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02民初149号 |
案号 |
(2018)皖0102执26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桐城市恒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300万元及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的利息1903958.33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2.5%赔偿原告1300万元的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桐城市恒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5500元;三、被告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张芙蓉共同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张芙蓉履行代偿义务后可向被告桐城市恒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860元,由被告桐城市恒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张芙蓉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7-05 |
发布时间 |
2018-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井自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81744856645Q |
登记机关 |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桐城市龙眠街道沿河东路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