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8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4民初7107号 |
案号 |
(2018)皖0104执27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剩余租金本息、违约金、留购价款共计3726451.81元及相应违约金(以5952562.4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按日利率0.5‰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2800元;三、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取得案涉租赁合同项下设备的所有权;四、被告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对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二项载明债务,向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952元由被告白兔湖公司有限公司、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承担;公告费500元,亦由被告白兔湖公司有限公司、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8-28 |
发布时间 |
2018-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皖0104执2775号 |
立案日期 |
2018-08-28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76928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井自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81744856645Q |
登记机关 |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桐城市龙眠街道沿河东路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