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道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6********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吉民初字第1387号(2015)吉民初字第1387号 |
案号 |
(2015)吉执字第00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汪东红、盛燕、刘道华、郑金根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 二、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在2015年12月26日前向原告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880万元及利息,被告汪东红、盛燕、刘道华、郑金根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安福县平都镇观音堂城中花苑5栋5A#商铺和4栋19A#商铺(产权证号A01-7661、A01-7662、A01-7663、A01-7664、A01-7659)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汪东红、盛燕、刘道华、郑金根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担保人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同意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优先代上列被告向原告履行还款付息义务; 五、担保人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吉安县人民法院在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手续完成后,即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采取保全措施; 六、诸被告及担保人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应至少提前二天向原告及吉安县人民法院通报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时间,否则应视为拒履行本调解协议的行为,并自愿接受相应制裁; 七、本案受理费75511元,减半收取计3775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8056元,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因原告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预交,现由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径行付给原告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12-29 |
发布时间 |
2017-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