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汪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5********00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23民初1287号 |
案号 |
(2020)辽0123执2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李新春粮食款54 000元;二、被告汪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李新春利息(本金为100 000元,从2017年11月15日开始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至2018年3月17日;本金为80 000元,从2018年3月18日开始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至2018年5月2日; 本金为77 000元,从2018年5月3日开始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至2018年7月21日; 本金为75 000元,从2018年7月22日开始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至2018年9月17日; 本金为65 000元,从2018年9月18日开始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至2018年10月29日; 本金为55 000元,从2018年10月30日开始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至2019年1月31日; 本金为54 000元,从2019年2月1日开始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保全费660元,由被告汪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时间 |
2020-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