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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5********00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23民初1287号
案号
(2020)辽0123执2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康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李新春粮食款54 000元;二、被告汪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李新春利息(本金为100 000元,从2017年11月15日开始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至2018年3月17日;本金为80 000元,从2018年3月18日开始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至2018年5月2日; 本金为77 000元,从2018年5月3日开始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至2018年7月21日; 本金为75 000元,从2018年7月22日开始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至2018年9月17日; 本金为65 000元,从2018年9月18日开始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至2018年10月29日; 本金为55 000元,从2018年10月30日开始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至2019年1月31日; 本金为54 000元,从2019年2月1日开始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保全费660元,由被告汪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2-20
发布时间
2020-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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