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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士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21********2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421民初455号
案号
(2020)辽0421执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胡士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晓光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息24%计算,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胡士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3-18
发布时间
2020-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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