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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成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4********6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021民初2090号
案号
(2020)辽1021执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董成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苏俊男押金20000元,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按辽东农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直至押金全部还清之日为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1-10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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