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2********3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13885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35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61957.6元;二、被告王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利息23651.56元、分期手续费1 013.06元(截止至2016年11月23日,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计收标准和法律规定计算;三、被告王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滞纳金9142.62元(截止至2015年10月23日,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滞纳金,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计收标准和法律规定计算);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王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19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