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冠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421********2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兰民二初字第127号 |
案号 |
(2015)兰法执字第001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长河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兰州市城关区弘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6580000元,支付利息943133.35元,合计7523133.35元;二、被告甘肃长河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兰州市城关区弘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张债权支出的担保费35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0元、交通费126元,合计135126元;三、被告吴冠存、吴冠革对被告甘肃长河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兰州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甘肃长河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务中的本金3000000元、利息430000元、担保费62157元,合计349215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5-06-10 |
发布时间 |
2017-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