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21********29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202民初7089号 |
案号 |
(2020)辽0202执28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秀云、刘诗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1604674.75元,给付原告截至2018年3月28日的利息(含罚息)445320.54元、复利49232.98元,并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约定的标准给付原告利息(含罚息)、复利;二、被告刘君、阎玉华、陈秋莺、赵国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秀云、刘诗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90元,由被告郑秀云、刘诗焰、刘君、阎玉华、赵国美、陈秋莺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郑秀云、刘诗焰、赵国美、陈秋莺共同负担;鉴定费15200元,由被告刘君、阎玉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