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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1********29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02民初7087号
案号
(2020)辽0202执28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君、阎玉华共同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2138588.75元;二、被告刘君、阎玉华共同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止2018年3月28日的借款利息(含罚息)536039.41元,复利65882.48元;三、被告刘君、阎玉华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所签订的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共同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利息(含罚息)和复利;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刘君、阎玉华应共同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9280元(含案件受理费287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君、阎玉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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