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44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03民初4519号 |
案号 |
(2017)湘0103执29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博亚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邱兵玉借款250 000元及利息(2016年8月3日至2016年12月1日以本金300 000元为基数,2016年12月2日至2017年3月31日以本金280 000元为基数,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28日以270 000元为基数,2017年4月29日至2017年6月14日以260 000元为基数,2017年6月15至清偿之日止以 25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冯芳竹、邹海燕、闫宏文、彭克勤、梁波、曹沛、黄广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邱兵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8170元,由被告长沙博亚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冯芳竹、邹海燕、闫宏文、彭克勤、梁波、曹沛、黄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11-09 |
发布时间 |
2017-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芳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77445038XT |
登记机关 |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50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