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飞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8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23民初53号 |
案号 |
(2019)赣0823执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发亮、江西省飞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勇、龚梅花借款本金1464469元及利息793155.78元(该利息计算截至2019年1月10日,2019年1月11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曾勇、龚梅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742元由被告曾发亮、江西省飞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8237元,原告曾勇、龚梅花负担45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赣0823执17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执行法院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28586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龙遇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23778837127F |
登记机关 |
峡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新县城元阳路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