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6********0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9民初393号 |
案号 |
(2019)闽0981执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安市龙辉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垫款38799400.1元及利息16126369.12元(其中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12月13日,从2016年12月1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福安市龙辉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借款5994985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9495043.39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16年12月13日,从2016年12月1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8.4%计算); 三、被告福安市龙辉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 四、如果被告福安市龙辉工贸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有权以被告福建华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92号华源大厦1层03店面的房产,被告福建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92号华源大厦15层01室-04室的房产,被告福安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阳京都美景花园部分商业店面及单元住宅的房产,被告陈荣乾名下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阳金湖路京都美景花园19幢2层D号商场、20幢2层A、C、D号商场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分别在最高本金限额2155.7万元、1111.3万元、7892.9万元、2299.7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福安市德申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本判决确认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19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安市龙辉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蔡祖容、谢靖平对本判决确认的第一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对本判决确认的第二项债务分别在最高本金限额19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安市龙辉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陈财辉、被告许婷、被告郑青、被告陈财兴、被告倪时建对本判决确认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安市龙辉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刘月云对本判决确认的第一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安市龙辉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九、被告卓锦辉对本判决确认的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安市龙辉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十、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2-13 |
发布时间 |
2019-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闽0981执81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13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874925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