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肖永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429********0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0428民初859号 |
案号 |
(2019)云0428执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永福签订的合同编号1408030886161122510000003号《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肖永福于2019年1月2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截止2018年10月20日的利息、复利52185.39元,本息合计352185.39元。2018年10月20日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分别为:利息按月利率7.52392‰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2019 年11月25日止;罚息按月利率11.28588‰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5 日的复利按月利率7.52392‰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复利按月利率11.28588‰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计算。三、如被告肖永福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就被告肖永福所有并设定抵押位于元江县澧江镇(现红河街道)向阳路14号e2幢1单元601室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为云(2016)元江县不动产权0000310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02-20 |
发布时间 |
2020-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