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大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4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民初字第2017号 |
案号 |
(2017)豫0211执10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丽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志敏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为标准,自2014年11月20日起开始计算至欠款结清时止),被告河南大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崔永明对此承担连带共同保证清偿责任;二、被告河南大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志敏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息6%为标准,自2015年10月26日起开始计算至欠款结清时止);三、上述第一、二项在结算利息时,对原告韩志敏认可被告已付的22500元予以扣除;四、驳回原告韩志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王丽婷承担5000元(被告河南大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崔永明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被告河南大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3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8-18 |
发布时间 |
2017-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丽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11566465990E |
登记机关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开封市宋城路80号长城花园蓝郡A座三楼30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