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步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8********5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0925民初502号 |
案号 |
(2020)云0925执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步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任石龙货款本息合计188287.8元;二、驳回原告任石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328元,由被告梁步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