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彤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81********26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3民终1916号 |
案号 |
(2019)粤1322执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诉被告东莞市华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8119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11945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律师费30000元给本诉原告惠州英创建材有限公司。二、被告二黄彤彤对上述第一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本诉原告惠州英创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东莞市华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黄彤彤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12219.45元,保全费4580元,反诉受理费12100元,共28899.45元,由本诉被告东莞市华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黄彤彤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发布时间 |
2019-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