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一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701********2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0802民初2759号 |
案号 |
(2020)云0802执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一庆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雨函购油款56500元;二、驳回原告刘雨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6元,由原告刘雨函负担多诉部分759.47元,被告蔡一庆负担1286.5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