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2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德中民初字第36号 |
案号 |
(2015)德中法执字第000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372400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秀兰借款本金464.5万元及利息(其中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3月15日起按月息1.86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300万元自2013年5月7日起按月息1.86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12.9万元自2013年12月15日起按月息1.86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51.6万元自2014年1月7日起按月息1.86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被告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秀兰5392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三、被告孙金增对上述第一项中的400万元(即2013年3月15日借款100万元,2013年5月7日借款300万元)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孙成法、刘吉军、邴长青、郭利、吴岳对上述第一项内容中30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孙成法、刘吉军、邴长青、郭利上述第一项内容中的10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孙成法、刘吉军、邴长青、郭利、吴岳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李秀兰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9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孙金增、孙成法、刘吉军、邴长青、郭利、吴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2-09 |
发布时间 |
2018-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5)德中法执字第00093号 |
立案日期 |
2015-02-09 |
执行法院 |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68939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金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400688294341U |
登记机关 |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禹城市禹王街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