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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金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3223********12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0723民初1292号
案号
(2019)云0723执8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华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二被告刘峰、刘金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王秀华的买山款本金人民币83000元。二、限二被告刘峰、刘金顺按约定的2%的月利率支付原告王秀华自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期间的利息18260元。(2018年9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息随本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3元,由被告刘峰、刘金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19-10-22
发布时间
2020-04-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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