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浩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1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98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98号 |
案号 |
(2015)洪中执字第00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合众钢材加工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滩支行偿还垫付银行承兑款本金8988726.41元及相应利息暂算至2013年9月29日为248146.03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债务之日止);二、被告江西中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赵兵、林浩光、刘玲、万长春、阙顺昌共同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以上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滩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11-02 |
发布时间 |
2015-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