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9********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181民初778号 |
案号 |
(2020)云0181执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刘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返还约定标的物;由刘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承包费529327元,并按照11363.5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至全部物资返还之日期间的占用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刘东承担656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